台海网8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海法/文 杨希/漫画)“小违法”造成致人伤残的“大事故”,谁来担责?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闯红灯,一辆车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压占人行横道,另一辆车则加速抢秒过路口,这些“小违法”行为发生在同一时刻时,结果共同作用造成了一起“大事故”。
压占人行横道的车根本没碰到横穿马路的行人,这样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吗?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小违法”引发“大事故”,导致行人伤残
事发当天晚上8时许,小金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至厦门一处交叉路口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小琴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小琴受伤。此外,小林同时也驾车在肇事路口人行横道线停车等信号灯,而且小林停车时压占了人行横道。
事故发生后,小琴被送往医院救治,救治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3万余元。出院诊断认定,小琴全身多处骨折、多处挫伤,伤情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附加两处十级伤残,后续还需要复健治疗。
随后,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事故中,小琴横过道路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金驾车未确保安全谨慎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小林驾车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交警认定:小琴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小金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林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虽然小琴治疗期间,肇事车驾驶员小金及保险公司先后垫付了总计6万元医疗费,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琴将小金和小林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两驾驶员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事件各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几名被告当中,小林觉得自己最委屈。他说:“法官,我真的很冤枉,我都没有碰到小琴,她受伤关我什么事呀?”
因此,小林认为,小琴应当承担70%的责任,小林和小金共同承担30%的责任。肇事司机为小金,小林只是违章停车,所以应当由小金承担20%的责任,小林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两辆肇事车辆驾驶员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但并非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应承担按份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占道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撞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各赔偿小琴经济损失10多万元,被告小林赔偿小琴各项经济损失3000余元。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一车占道一车抢秒过路口 两车承担同等责任
法官说,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行人闯红灯、车辆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压占人行横道、车辆加速抢秒过路口等情形,这些行为分开看似乎均是“小违法”,但这些“小违法”发生在同一时刻时却造成了本案行人致残的“大事故”。
行人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系造成自身伤残的主要原因,交警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自担60%的民事责任。
等待信号灯压占人行横道的车辆未遵守交规停车,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是事故的一个原因。判定车辆事故责任,并不以静态动态区分认定,而以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判定。交警判定,静态停放车辆与动态抢秒通行车辆同样承担次要责任,两车承担同等比例侵权责任。违规停车肇事方事后未积极赔偿,进入诉讼判赔金额高于抢秒通行撞人车辆,根据败诉比例还需承担更多诉讼费用。
行走不可图一时之快,心存侥幸违反交规,否则可能追悔莫及。倘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应积极救助赔偿受害方,争取协商化解纠纷,亦可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