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化名)和小杰(化名)是一对夫妻。当小美得知丈夫小杰出轨,且多次向他的情人小颖(化名)转账,就想要讨回小杰转给小颖的钱款。于是,小美找到律师咨询,并起诉至法院。最终,在律师和承办法官的共同调解下,小美成功追回钱款。
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赠与情人
近期,小美向社区律师咨询,称其丈夫小杰在2018年认识了小颖,小颖在明知小杰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长期与小杰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此期间,小杰多次将其与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小颖。
经小美测算,小杰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淘宝、信用卡、饿了么等渠道多次赠与小颖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
社区律师告诉小美:“一方面,小杰非因家庭生活需要,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小颖明知小杰有配偶,仍接受其赠与的财物,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明显过错,也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小美为维护自身权益,将小杰、小颖二人告上法院。
法官律师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
法院立案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为了减少诉累,避免矛盾激化,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与律师介入多次进行调解,但无法达成和解,遂快速进入诉讼程序,很快就安排了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参与诉讼。本着维系家庭和谐的社会道德与价值标准,律师与承办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在不破坏家庭关系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小美的诉讼请求。
最后,双方在互相体谅的情况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小颖确认接受小杰赠与的钱款共计30余万元,同意将上述钱款分6期支付至小美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小颖未按约定偿还,小美有权就全部应还钱款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小颖另行支付违约金4万元。
以案释法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婚姻的归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促进婚姻稳定,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源:海西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