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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后发现销售员虚构厦门购房资格文件 毕业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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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漳州人,因为大学毕业后想要在厦门工作,所以打算买一套厦门的房子。虽然不符合购房条件,但是楼盘销售却说,可以先交定金介绍别人帮小王拿到购房资格。但是小王在交了定金后发现,为她办理购房资格文件都是虚假的,于是将房地产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取消合同并返还已交的款项。近日,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

  去年6月,经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小王看中了同安的一处楼盘,当时小王并不具备厦门市购房资格,但楼盘的销售李某说,能帮忙拿到购房资格,让小王可以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定金和预付款,锁定这套房源。后来,李某向小王的父亲介绍了中介陈某,称可以办理相关购房资格手续,随后小王父亲向陈某提供了小王的身份证号码、证件照片等信息,但小王收到购房资格材料后发现,陈某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职业技能证书等方式办理的相关材料,既违法也不符合厦门购房条件,因此,小王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及预付款共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购房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原告代理人:明明没有购房资格,根本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即便双方的合同继续履行,双方也无法到房管局进行签字备案,其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无法实现的。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以拿到购房资格为诱导,使得在校生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被告在这个过程中未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房地产商承担。而被告代理人认为,小王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合同,被告并没有强制规定原告需要什么时候拿到购房资格。与此同时,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因此被告无需退还定金及预付款。

  被告代理人:对于原告什么时候会具备购房资格,被告并没有苛责原告予以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在本案之中,核心的违约问题并不在于购房资格问题上,而是在于他们没有在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30%的首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不具备厦门市购房资格,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网签登记备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对合同解除也无异议,因此合同关系应当解除。而对于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小王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却仍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并试图通过中介规避限购政策,存在过错。被告开发商也没有严格遵守住房限购政策,并对销售员工的行为管理不严,同样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王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解除,开发商返还小王先前缴纳的款项10万元。而对于小王要求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利息损失的诉求,因小王存在过错,不予支持。(来源: 特区新闻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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