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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11.88元却收顾客12元 店家如此抹零算不算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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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现金去猪肉店买猪肉,店家却采取四舍五入的形式收钱,吴女士(化名)认为自己受到了价格欺诈,便向翔安市场监管局投诉。得知店家被罚款3800元后,吴女士却仍不满,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2021年6月25日,吴女士在吉祥猪肉店(化名)买了0.54千克猪肉,单价22元/千克,应付11.88元,但吉祥猪肉店却收了她12元。吴女士向翔安市场监管局投诉,该局受理后,决定对吉祥猪肉店予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12元、并处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但吴女士认为,吉祥猪肉店的案涉行为属于涉嫌价格欺诈,告知书中的“涉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表述有误,遂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11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翔安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表述上遗漏部分文字,会让人误以为吉祥猪肉店没有违法所得,而在程序上,也存在不严谨不规范之处,遂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对此,吴女士有些担心,撤销该处罚决定是不是不会再对吉祥猪肉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便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翔安市场监管局表示,在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复议撤销后,该局已于2021年11月11日对吉祥猪肉店再次立案,因需等待本案审理结果,尚未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吉祥猪肉店出具的结算小票上标明了品名、单价、重量及金额,仅在结算时使用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计算金额,原告吴女士对其购买猪肉所支付的单价、结算价均属明知,被告市市场监管局据此认定吉祥猪肉店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并无不当。在程序上,翔安市场监管局未先行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违反法定程序,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虽未责令翔安市场监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影响其依法就原告投诉事项重新对吉祥猪肉店作出处理。综上,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反向抹零

  经营者在收款前,未经消费者的同意,采取反向抹零的方式多收取价款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不仅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反向抹零,多收取价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可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来源: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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