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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有了“升级版” 新规将于4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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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监管】

  预售资金实现“全监管”

  防范风险确保如期交房

  “之后,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购房款都要纳入监管,全时段、全额度、全过程覆盖,新的监管模式更科学合理,能够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有效防范烂尾风险。”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也是此次《管理规定》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具体来说,预购人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通过此次对监管流程的优化,重点监管额度不变,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达到预留存额度之后的其余资金,房地产企业可自行提取,无需再向监管机构办理支取手续。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可在“保交楼”基础上自主提取资金,且程序更简单了,资金使用率将大大提高。

  该负责人指出,此举对购房者、房地产企业均能带来利好——对购房者来说,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相当于给购房者吃下一颗“定心丸”;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在确保项目顺利交付的大前提下,通过增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灵活性,加强了回款的流动性,此举无疑将为房企注入“强心剂”,有利于缓解房企的资金压力,对房地产行业内部循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亮  点】

  完善商品房

  预售信息公开制度

  ●要求预售人要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不利因素提示”,公示“商品房基础信息”。

  ●针对带精装修的商品房,交付样板间的装饰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

  ●加强预售信息公示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若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公示规定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可直接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完善优化预售管理

  ●市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装配式建筑业发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设的需要,对作为预售条件之一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作适当调整。

  ●根据市场情况、产业发展情况,优化预售条件设定,对资金投入量大的项目,有助于及时有效回笼资金。

记者 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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