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磊)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预定金、质押金、预收费等资金的去向及用途,以及存管账户管理、监管措施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为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要义,昨日厦门市养老服务促进会邀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副处长林彦龙对《暂行办法》及相关附件进行政策解读,100多名养老行业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直播。《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导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办法出台,涉及监管的对象为全市43家养老机构和30余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填补了在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监管方面的政策空白。林彦龙告诉导报记者,《暂行办法》涉及具体操作层面,可操作性很强,是全国各地市出台的第一份关于养老服务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方面的专项政策文件。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预交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同时,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养老资金监管的若干惩戒措施。
《暂行办法》还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预定金、质押金、预收费等资金的去向及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可能引发机构资金“断链”风险、导致严重后果的“预定金”和超过1万元标准的“质押金”,明确了应当通过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加强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
预定金、质押金、预收费
预定金是指养老服务机构面向尚未实际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社会人员,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或预约床位、预约服务等形式进行营销而收取的资金。但并非所有养老服务机构都能收取预定金,需满足“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总规模不少于300张”“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实际投入运营至少三个月”等多项硬性条件。“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均不得向社会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取预定金”。如果服务对象未满55周岁是不能收取预定金的,且预定金的收费也不能超过该养老服务机构每月服务费最高标准的12倍。
质押金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与其服务对象经协商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具有质押或担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资金。
预收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在当月服务费之外,向其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来逐月抵扣服务费的资金。服务费一般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如日间活动、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代购代办等有偿增值服务)。根据《暂行办法》最新规定,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强制预先收取服务费,且最多不得预收超过12个月的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