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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符合相应条件
改建后不少于50间
■权属要合法。申请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市住房局预售冻结手续应已办结。
■主体要明确。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改建规模方面,改建完成后的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安全环保方面,项目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
此外,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改建: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市级项目和已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改建项目,由市住房局受理;区级项目由区建设局受理。
改建运营年限期满
可以提出续期申请
退出及监管方面,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续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应主动提出与整体运营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议退出相关工作,确保分套(间)租户能有序退出,并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续期时间不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改建运营年限未满时提出退出申请,且存在租赁期未满的,产权人应当与运营方和租住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申请。经同意退出后,应及时向资源规划、税务及供水、供电等部门报备,房屋及供水、供电等纳入原用途管理,并取消租赁备案。
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项目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涉及征地拆迁的,产权人和整体运营承租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求,主动配合征拆,按原产权登记用途补偿。
(文/记者 高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