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7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住房问题是民生大事。我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构建“稳租期、稳租金”的住房租赁市场,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美好生活的向往。近日,我市出台《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加快盘活闲置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我市贯彻国务院精神,着眼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出台相关实施方案。
方案发布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召集住房租赁企业和有改建存量非住宅意向的企业召开政策通气会;联合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执法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等,召开业务操作座谈会,加快推动“非改租”政策落实。
哪些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
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存量非住宅类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由市住房局、各区建设局按市、区级项目分别受理,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核发改建项目认定书。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给谁?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应遵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房源、合同等均需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
如何改建?租金如何确定?
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项目改建后首次出租的,室内空气质量经专业检测后应符合标准。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改建主体应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项目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房屋出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最长不高于15年;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6年;运营主体与租住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提醒】
出现违规行为
将被终止改建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