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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保障
《条例》的修订顺应时代、意义重大。
作为一部生态环境综合性的地方立法,《条例》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是我市巩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成果,率先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条例》共7章63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特点1
构建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凝聚合力,构建社会共治的环保大格局,正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首先是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厘清各自职责界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同时,专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新增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学校、媒体等应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鼓励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这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强调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特点2
总结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经验、固化成果
《条例》的修订,立足于厦门生态文明改革经验及其丰硕成果,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实践基础。在修订过程中,《条例》全面总结梳理了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特别是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三线一单”、河(湖)长制和流域管理、海漂垃圾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污染防控重点行业及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区域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的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等,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体现了法制化监管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了重大改革法规化。
特点3
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才能为绿水青山筑牢安全防护屏障。为此,此次修订保留了原《条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在禁设场所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于特殊时段特殊区域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活动”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接相关、执法频率高的规定,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规定。同时,《条例》新增行政部门间的行政协作、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机制等,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目标。
特点4
符合厦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
《条例》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需要作出一系列新规。比如,为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条例》新增对工业固废进行协同处置的规定;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将中考划入绿色护考范围,中、高考考试期间执行居住区、文教区1类噪声、振动排放标准的范围扩大到考场周围300米。《条例》还加大对油烟污染的处罚对象范围,将场所业主与餐馆经营者共同纳入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娱乐业规范管理。
《条例》还明确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和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做出规定。对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9种情形,落实落细依法规范管理。针对光污染防治、塑料污染治理、划定畜禽禁养区、污泥污染防治、扬尘管控、核与辐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等也有更细致明确的规定。
(文/记者 王玉婷 许晓婷 通 讯 员 王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