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操作细则》新鲜出炉,详情如下:
申报基本条件
1.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
4.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6.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在看具体申报细则之前,先给各位提个醒,下文提及的所有附件,请点击文末【附件】下载。
鼓励做大消费规模
政策原文:对大型商贸企业做大消费规模予以增量奖励,单家封顶500万元。
(一)支持方向和奖励标准
1.商贸零售增长奖励。商贸企业2021年商品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当年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以下简称“社零目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长5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年商品零售额达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当年社零目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长1亿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单家封顶300万元。
2020-2021年连续两年均达社零目标的,在上述基础上给予提高30%的奖励标准。单家封顶500万元。
2.热点商品零售增长奖。对汽车(含二手车)、家电、家居等热点商品零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消费下乡、促销让利等方式促进消费,热点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达50%以上,且企业年零售额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条件的,奖励标准在上述第1项规定基础上提高20%。单家封顶500万元。
3.冷链零售企业增长奖励。加快城乡高效配送及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冷链零售企业上年度冷链建设有效投入达300万元以上,且零售额1亿元以上、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的,给予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5‰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冷链零售企业是指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药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且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在冷链设施设备上有投入。有效投入包括冷链设施设备建设、购置、安装;冷链运输车辆购置;冷链信息系统建设等直接费用。不含土地、住宅、写字楼、办公用品、人员及管理费用等非直接相关费用。所投入托盘、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且冷链建设投入应在我市行政辖区内。
第1至第3点奖励企业可选择其一,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4.餐饮企业增长奖励。对2021年达到市限上餐饮业营业额增长目标(以下简称“餐饮目标”)的餐饮服务单位,年营业额200万元-2000万元(含),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2000万元-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额超过餐饮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0-2021年连续两年均达到市限上餐饮业营业额增长目标(2020年15%,2021年20%)的,在上述基础上提高30%奖励标准,封顶130万元。
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长奖励。对达到当年市规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营业额增幅目标(以下简称“服务业目标”)的相关(特指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美容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等商务部门分管的生活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500万-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额超过服务业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0-2021年连续两年均达到到市规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营业额增长目标(2020年23%,2021年8%)的,在上述基础上提高30%奖励标准,封顶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