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30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质量关,保障市民舌尖安全。近期,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集中领域、集中目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截至目前,已依法查处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违法案件56起。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昨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开通报了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
据悉,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压紧压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对进口冷链食品执法工作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我市进口冷链食品各项疫情应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超市销售无“两证”进口冷链食品
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益家兴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进口的冷冻鸡爪,无法提供食品对应的核酸检测证明以及消毒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厦门市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10785.6元,没收销货款119.84元。
贸易公司销售无“两证”进口冷链食品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良家兴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进口的冷冻鸡爪,无法提供食品对应的核酸检测证明以及消毒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厦门市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2775元。
贸易公司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旺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排等食品无标签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
生鲜店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市海沧区甘贞蕊生鲜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冻肉制品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材料,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续,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冷冻猪肉仍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5000元。
食品批发企业上传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厦门鲜绿安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录入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上传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