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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资产下的精神坍塌——厦门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事业部原总经理林志宏受贿案剖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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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色错位  行使公权掺杂私念收受巨款

  “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家则不言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自然应当公事私事了了分明。然而长期以来,一心逐利的林志宏并没有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是公职人员,在和业务相关人尤其是项目乙方打交道的过程中,角色错位,公私混淆,屡屡跨界。

  “我走向犯罪之路,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把握好和乙方的交往界限。他们把大量的精力花在我身上。慢慢地,我身边的朋友、兄弟大多数都是乙方的人。”林志宏坦言,在乙方的前呼后拥下,他的虚荣心得到极大的满足。在不知不觉中,他和乙方的关系甚至到了“水乳交融”的地步。

  “我认为,工程给其他人做不如给朋友做,自然会在合适的机会或创造机会为乙方朋友说好话。”“亲”而不“清”让林志宏在行使公权时总是掺杂私念,也为林志宏和身为项目乙方代表的林某、中间人傅某沆瀣一气收受巨款埋下了伏笔。

  傅某是包工头,早些年因承揽建发地产的外墙砖、石材等项目和林志宏熟识。“我跟他比较聊得来,他家里又发生了一些变故,我比较同情他。”林志宏说,因为各种原因他和傅某私交甚密,经常一起吃饭打牌。林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原副总经理,熟识傅某,且早先也认识林志宏。后来,因为傅某这个“中间人”的关系,林志宏和林某的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

  2009年,林志宏在担任建发地产厦门事业部总经理期间,陆续负责代建某国际大厦、某金融中心、某安居工程等项目的任务。据林志宏交代,2009年的一天,傅某和林某找到他,表达了林某所在的建筑公司想承建某国际大厦、某金融中心主体工程的愿望。“他们公司很有实力,我当时表示可以合作。”林志宏说,后来他安排下属和该建筑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了对接,并实地考察了该建筑公司位于武汉、深圳等地的钢结构生产基地。在这个过程中,傅某积极为林志宏和林某沟通协商。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在某国际大厦、某金融中心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林志宏和林某、傅某分别就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等问题进行了商议。后来,林志宏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倾向性条款,并通过傅某将相关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提前透露给林某。林某据此物色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围标。2012年,林志宏在负责代建某安居工程的时候又依葫芦画瓢,通过在招标条件中设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林某所在公司的中标率。最终,林某所在公司顺利承揽了上述三个工程项目。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林志宏之所以“不辞辛劳”,既有帮助朋友的成分,更是在打他自己的“小算盘”。傅某事后交代:“在商量招投标的过程中,林志宏有跟我说如果林某公司顺利中标,叫林某一方拿点‘中间费’给我,我当时想要这个钱,就答应林志宏了。”傅某作为“中间人”,将林志宏有关“中间费”的意思告诉了林某。后来在林某等人的操作下,三个项目的“中间费”定格在2500万元。

  显然,这笔巨款不可能只为“帮助”傅某。“一方面,我同情傅某想帮他;另一方面我也觉得他做人讲义气,会给我留一份。”对于这笔钱,林志宏内心充满期待,但又不好直接出面向林某开口,于是“中间人”傅某成了重要的桥梁。“傅某屡次跟我说这笔钱分三份,有一份是我的。我就逐渐接受并参与了这笔钱的分配。”林某坦言,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他没能经受住考验,和林志宏、傅某平均分配了那2500万元。

  从2011年到2016年,林某等人通过虚增项目工程款、劳务费等方式陆续将工程资金套现出来,并将钱交由傅某统一保管。为了让违法犯罪行为看起来更“合理”些,傅某先后使用了多个朋友、亲戚的账户接收这些钱,之后再让有关人员将大笔资金少量、多次地转给他。资金陆续到位后,林志宏、林某或授意傅某或相互协商,将上述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基金、炒股票期货等营利性活动。

  国企经营者与业务对象官商不分、勾肩搭背,表面上风光无限,实际上是在刀尖上跳舞。林志宏的落马再次告诫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唯有常问我是谁、为了谁,盯紧红线,守住底线,时刻自清、自省,方能面对诱惑不移志、位高不变公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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