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厦门将每年新增820万元,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众帮扶保障力度,深化“爱心济困”行动,近日,厦门出台了《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两部新规,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昨天下午,厦门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规进行解读。新规通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整户保”与只保障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单人户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提高低保兜底保障能力。同时,采取适度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财产标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一部分必要支出或收入豁免等措施,适当放宽认定条件,以此扩大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覆盖范围。
截至 2020年6月,厦门全市共有低保对象6629户、10692人,特困人员1631人,低收入家庭 722户 、1939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30人。预计今年内,低保对象将增加5%(约600人),低收入家庭增加50%(约 1000人)。今年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约280万元,往后每年增加约820万元。
亮点1 解决认定政策“碎片化”问题
以前,各类困难群众如何认定,分散在各个文件里,衡量的标准不一致,有些甚至不太合理。
此次出台的新规,将原有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3份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统一规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四类困难群众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保障内容。
同时,新规统一衡量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将家庭收入、财产分别划分为三档,并按照保障标准就高原则认定困难群众类型,构建统筹衔接、分层分类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换句话说,今后,厦门的困难群众可以“一站式”地看明白自己属于哪一类,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保障。
亮点2 排除有车等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个家庭因病致贫,但因为拥有一台用于代步的普通机动车,导致其无法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从而无法享受医疗救助。在旧办法中,一些“边缘户”困难群众因为种种限制,存在生活保障不足的问题。
新规排除了“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亲友资助建房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的、法定义务人或低收入家庭成员拥有普通机动车的”等不予认定的情形。
其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只要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以内,均不影响其享受相应待遇。按照厦门目前的低保标准,该金额为11.52万元。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旨在对困难群众早介入、早救助,不能等到困难群众都到了一无所有的境地,政府才提供帮助。
同时,新规增加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可以单独享受低保的对象;调整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由低保月标准48倍修改为72倍;作为法定义务人的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年收入放宽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群众实际需求,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保障不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