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28日讯 据厦门广电网报道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制定和历次修改情况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1年5月1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登记上牌、限量控制、目录管理、提高处罚、限制通行等一系列规范管理措施,同时,提高了部分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2015年8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了《若干规定》,这次修改幅度较大,新增15条,修改17条,删除1条,由原来的47条增加到了61条,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部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对43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二是创新管理体制,如委托事业单位行使部分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统一管理,推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执法等;三是规范和提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如推行互联网服务,优化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推进智能交通建设,支持发展交通志愿者服务等。
《修正案》是市人大常委会对《若干规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改。《修正案》共8条,其中新增1条,修改5条,删除2条,总体变化不大。
二、为什么要修改《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设定了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标准参照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执行”,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年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发来《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审查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9〕7号),认为《若干规定》设定的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拟对机动车累积记分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将《若干规定》修改确定为今年立法计划的法规正式项目。
另外,自2015年第二次修改以来,《若干规定》已实施一段时间,有必要根据执法管理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