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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厦门蓝” 高排放机动车将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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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2月21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昨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式发布,通过更加严格的限制手段,控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机动车以及高污染燃料的污染。这是我市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以此切实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守护“厦门蓝”,为广大市民群众打造更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提供更加美好宜居的环境。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划定

  ●禁用时间: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持续2年

  ●禁用区域:湖滨西路、东渡路、长岸路以东,湖里大道以南,湖滨东路。华荣路以西,湖滨南路以北围合区域(含以上道路);文兴西路、文兴东路、会展南路以北,云顶中路以东,吕岭路以南,环岛东路以西围合区域(含以上道路);鼓浪屿全岛。

  被禁止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以及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发电机组、空气压缩机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处罚: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由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措施

  ●限行时间:即日起分段实施

  ●高排放机动车类型: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以上所指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是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想知道自己的车辆是否为高排放机动车,车主可以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者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也可在正常上班时间电话咨询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电话:0592-3671000)。

  ●限行规定:即日起,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在全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上行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每日7时至20时,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禁止在思明、湖里区道路上行驶;自2020年7月1日起,则全天禁止在思明、湖里区道路上行驶。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划定

  ●禁燃时间:即日起,持续5年

  ●禁燃区域: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

  ●高污染燃料类型: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处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餐饮业炉灶和单位食堂炉灶使用禁用燃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禁用燃料设施,处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许晓婷 黄璜 通讯员 陈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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