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利萍 通讯员 厦公宣)《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施行,厦门同步实施。《条例》分为总则、信息采集、居住登记与居住证、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33条。与旧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相比,此次《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将暂住登记统称为居住登记,并赋予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促进流动人口和谐融入城市。
登记流动人口287.8万人
据悉,截至目前,厦门市共登记流动人口287.8万人,已成为全省流动人口最多的城市,也是全省唯一一个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倒挂的设区市。
此次《条例》的实施实现了权益保障均等化,条例规定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的内容,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教育、公共就业、公共卫生、生育健康、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人才优待以及老年人、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11方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在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等7方面享受便利。权益保障的均等化,对于促进新老厦门人融合,增强流动人口归属感,具有积极的意义。
登记出租房屋185万余间
据了解,目前全市公安机关登记出租房屋185万余间,部分房东与出租房屋居住分离,有的居住在外地,甚至居住在国外,治安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了管理的盲区。随着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旧有的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已不适用社会形势的需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无法可依。
此次《条例》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一是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二是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此外,《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方式和期限,规定负责采集和报送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条例》还对房屋出租作出特别规定,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警方呼吁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为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积极主动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采集。同时,公安机关也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和用工单位进行处罚,进一步提升厦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