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5人贩卖8000余克海洛因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伙同唐某、杨某乙、徐某共谋贩卖毒品,杨某甲负责指挥和联络买家,李某负责与杨某甲联系、交易毒品、收取毒资,唐某负责采购和运输毒品,杨某乙负责出资、提供车辆和运输,徐某负责运输。
上述被告人先后5次从云南购买毒品海洛因运输至福建漳州贩卖,涉及毒品海洛因共计8000余克,缴获毒资近100万元。这起案件涉案毒品海洛因、缴获的毒资,数目之大为近年少见。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案例2 治疗吸毒的药品被贩卖
原本用于治疗吸毒人员吸毒成瘾的一种替代性药品,竟然成了被贩卖的毒品!
经查,2018年9月28日,苏某向被告人许某提出要购买美沙酮,后被告人许某从被告人黄某处取得黄某私自储存的一瓶净重114.10克的美沙酮,并与苏某约定在思明区故宫路交易。
次日13时许,许某在故宫路将这瓶美沙酮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苏某,随即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抓捕许某时,民警同时在案发地点附近抓获黄某,并在黄某的住处查获其私自储存的美沙酮两瓶,分别净重332.38克、41.41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许某、黄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法官介绍,美沙酮是为了治疗吸毒人员吸毒成瘾的一种替代性药品,同时也是国家纳入管制范围的毒品,需要在专门医疗机构配置,并在医务人员现场监督下服用。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医疗机构的管理漏洞,偷偷将美沙酮药水带出医院用于贩卖。
案例3 请人代购也会构成走私毒品罪
经查,2018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向某,以3600元一盒的价格委托向某从日本代购精神类药品“JR不眠症治疗药”(俗称“蓝精灵”),并用支付宝转账付款,向某则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从日本将该药邮包邮寄给王某。
2018年9月14日,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监管科关员在对进境邮政特快包裹进行查验时查获该药品,经进一步检查,该盒药物系氟硝西泮片剂,净重20.6克,其中含有氟硝西泮成分0.2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判处其管制4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介绍,氟硝西泮在我国被列为二类精神药品。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因为个人感情不顺,精神抑郁,长期处于失眠状态,为了获得精神解脱,明知在日本销售的“JR不眠症治疗药”是违禁品,仍然出资请托他人代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