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 11人横行乡里欺行霸市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欺行霸市、横行乡里、为非作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系扫黑除恶的打击重点。
法院审理查明,以吕某旸为首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同安区新民镇四口圳一带通过滋扰、聚众造势、恐吓、打砸方式强行推销啤酒业务,以日常送酒的方式检查控制和垄断啤酒买卖,肆意打砸过往车辆滋事,利用其集团势力收取保护费,打砸商铺、开设赌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吕某旸、卓某泽等11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事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2个月不等。
一审宣判后,吕某旸、卓某泽、沈某辉、郭某宏、苏某潮提出上诉。
昨日,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结合上诉人吕某旸、卓某泽、沈某辉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的量刑适当;鉴于上诉人郭某宏等人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郭某宏、苏某潮量刑予以改判。
案件3 10人犯罪集团争抢工程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建筑工程重点行业领域下手,以“征地款未发放”为借口,煽动群众阻扰施工,争抢工程。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桥、陈某波等人为在相关项目施工中牟取非法利益,组成了以陈某桥、陈某波为首要分子,以陈某升、陈某祥、陈某兴、陈某柴等人为骨干成员,纠集多人多次以滋扰方式阻扰施工,敲诈勒索他人,共同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案组织者、领导者陈某桥有期徒刑10年4个月,陈某波有期徒刑9年2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
昨日,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案件4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被告人颜某秋是厦门破获的颜某敏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经查,被告人颜某秋在竞选村主任期间,收受他人钱款用于拉票等活动,承诺当选后利益共享,其当选后伙同颜某敏(已判刑)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强抢地材供应权,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等方式侵吞政府协调给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被告颜某秋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昨日,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