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行李遗失,女生面试失常自杀
两年前,一名女生将行李箱遗失在出租车上,司机捡到后撒谎未及时归还。女生回校后,自杀身亡。
2016年12月8日上午,23岁的大四女生小曹从南京乘机抵达厦门参加银行的面试。她从机场打车到东浦路叔叔曹先生的家中安顿,然而进门时才发现行李箱没了,面试需要的相关证件都在里面。
当天中午,他们在警方的协助下拿到了司机的电话。但司机说没看到行李,可能被后面的乘客拿走了。司机还解释,小曹下车后的前两拨乘客都没有拿行李,只有第三拨乘客到机场下车后有拿行李。
当天下午,曹先生再次联系司机,表示如果捡到行李送回,愿意出一两千元酬谢。但司机还是称没捡到。
隔天,曹先生查询监控看到:8日中午,这辆车从县后载了一名乘客前往机场,并未携带行李,而他在T4航站楼下车,从后备箱拿走的行李箱,正是小曹的。曹先生怀疑,的士司机在撒谎。
民警介入后,9日晚上,曹先生终于在出租车公司找回行李箱。工作人员称,是一名女士送来的。
行李丢失,让小曹心理波动极大,面试失常。回到南京后,小曹跟室友聊天,怀疑飞机上旁边的乘客“是的士司机派来跟踪她的”,感觉很害怕。当晚有室友半夜起床,发现小曹心神不定在翻找东西。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隔天早上,有人发现,小曹坠亡在宿舍楼下。家人称,虽然小曹自身心理因素与自杀有很大关系,但如果当初司机能第一时间归还东西,而不是一再隐瞒,或许悲剧不会上演。
律师说法
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拾得人涉嫌侵占罪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郑加源律师介绍,《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支付“酬金”。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酬金”。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郑律师说,拾物不还是违法行为,涉嫌侵占。依据《民法总则》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失主;如果该遗失物金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则构成侵占罪,失主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拾得人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在判决前,对方将遗失物归还,双方和解的,仍然可以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郑律师提醒,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应当予以发扬光大,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