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1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记者上午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从2019年1月起,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调整为200元,缴费补贴标准从原来的45元-90元提高到50元-230元。据悉,这是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以来首次调整缴费档次。调整后,个人缴费档次从原来的100-4000元13个档次调整为200-4000元12个档次,即取消100元档次,其他缴费档次的金额不变。
2010年7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将具有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但未参加现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任何养老待遇的人群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交一次。
另外,对于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贫困人员有中断缴费年限的,无需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可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提醒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扣费期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5月25日,年初办理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应尽快完成缴费。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在规定的年度扣费期内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年度扣费期内将直接进行扣费。采用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各居(村)委会应代收本居(村)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年度扣费期内向税务部门(或通过税务网站)办理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