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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者”沦为阶下囚!厦门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苏飞受贿案剖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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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奉“江湖规则” 他屡屡操纵招投标结果

  权力如果不受监督或监督不力,就如同野马脱离了缰绳,结果必然是人仰马翻。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和职务的提升,李苏飞手中的权力越来越集中。这种权力曾给他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最终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本都有一套行业标准和规范,但李苏飞信奉自己的一套歪理。在他看来,一个“完美”项目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建设程序合法;二是建筑过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符合政府预期;三是由朋友或者兄弟承揽。“在程序合法的框架下,既完成了政府交办的任务,又照顾了自己的朋友、兄弟。”在这种“江湖规则”的作用下,李苏飞竭力操纵招投标结果,让自己和朋友赚得盆满钵满。

  实际上,李苏飞眼里的所谓“完美”项目根本无完美可言,里面充斥着肮脏的权钱交易。而高度集中的权力,又为李苏飞实现他所谓的“完美”创造了条件和机会。

  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李苏飞被任命为翔安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翔安建设公司的子公司厦门市翔安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安新区公司”)董事长。由于翔安新区公司未任命总经理,李苏飞实际上履行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双重职权。

  “李苏飞做事大胆,雷厉风行,能推动工作开展。但他手握重权之后,大胆果断就变成专权跋扈了。”办案人员分析说,李苏飞为人霸道,能力较强,一般人在工程建设业务方面和他根本无法对话,在翔安新区公司基本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洪某宁是李苏飞的旧友。李苏飞到翔安工作后,洪某宁时常找李苏飞泡茶叙旧,并请李苏飞在工程业务上关照他。2011年,翔安新区公司接到代建“非规划造林”绿化工程任务,李苏飞及时将信息透露给洪某宁。双方商定,由李苏飞帮助洪某宁中标,洪某宁则送给李苏飞中标价的10%作为回报。在李苏飞那里,权力是有“回报率”的。

  这个项目后来由于时间紧等原因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翔安新区公司委托其他企业施工。招投标方式的变化本是为了加快工作进度,但李苏飞从中发现了谋取私利的好机会。“当时我是翔安新区公司的董事长,有权决定把项目交给谁做,并不需要过会。”李苏飞后来将“非规划造林”绿化工程的12个标段,指定给洪某宁挂靠的6家企业施工,总工程量两千余万元。

  为了“感谢”李苏飞的关照,洪某宁先后多次送给李苏飞共计235万元。为什么要送这些钱给李苏飞?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洪某宁这样说:“李苏飞是翔安新区公司的董事长,这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核决算都需要李苏飞推动和支持,他不签字我们拿不到工程款,他不协调项目很难验收和审核决算。”

  首次“合作”愉快,李苏飞继续“关照”洪某宁。

  2012年2月,翔安国企整合期间,李苏飞转任翔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投集团”)副总经理。翔安投资公司、翔安建设公司均为翔投集团的子公司。李苏飞此时虽然无法搞“一言堂”,但他的话依然分量不轻。

  2012年下半年,在翔投集团代建翔安某小区、某景观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李苏飞故伎重演。“洪某宁经营的园林景观公司具有园林绿化项目一级建造资质,我就把‘一级资质’设定为投标人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李苏飞通过抬高投标门槛的方式,帮助洪某宁减少了竞争对手,并最终顺利中标。为此,洪某宁后来送给李苏飞82万元“感谢费”。

  作为翔投集团的副总经理,李苏飞只是该集团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他设定的招投标文件是如何通过会签的呢?面对讯问,李苏飞坦言:“我是这个项目的分管领导,当时翔投集团只有我一个人对绿化工程比较熟悉,所以具体的招投标文件是我提出来的,会签时其他人因为对项目本身不熟悉,就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很顺利通过了。”

  无论是公开招投标还是非公开招投标,无论是项目承揽还是后续的工程款拨付、项目验收,在许多项目中,李苏飞都能轻易扼住企业的喉咙。而这样的大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这让李苏飞可以忘乎所以、为所欲为。

  李苏飞的堕落再次揭示了这个亘古不变的道理:权力不受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必然导致腐败。预防腐败,必须扎紧制度的笼子。领导干部自身更应敬畏权力,主动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守住不破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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