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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赔偿!湖里发布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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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

今年3月15日

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1年以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积极履行审判职责

妥善处理各类

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600余件

花了4800元却买回满脸白斑【简要案情】

陈女士向一家美容公司购买了4800元的祛斑疗程,谁知在实施“皮秒美容”项目后,她的脸颊起了水泡,还出现灼烧、刺痛、神经抽搐等症状,原先的黄褐斑未祛除又留下了明显的白斑。陈女士只得自行就医持续进行激光治疗并支出医药费。事后陈女士得知该美容公司无卫生许可证、无医疗机构资质,为其做“皮秒美容”的医生也没有医师资质。陈女士遂将美容公司和该公司四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公司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对陈女士进行医疗美容服务,造成陈女士面部损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美容公司应向陈女士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2.3万余元,四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谨慎选择医美机构,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平台的广告。选择医美机构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营业场所是否为医疗机构,有一些如“*抗衰中心”“*研究院”“*皮肤管理中心”等机构名称上看似医疗机构,但可能只有生活美容或科技公司的资质;二是诊疗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在激光美容、注射美容等领域,非医务工作者上手操作的现象并不少见,消费者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医护人员的执业信息;三是采用的设备、耗材、药物是否合法合规,医美所采用的设备、耗材应该有“械”准字号,药物应该有“药”准字号,产品如果是“消”“妆”字号,则属于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范畴。此外,市场上还有一些名气很大的耗材或药品并未取得在我国上市的许可证书,在国内流通的耗材或药品多数是水货或仿冒品,即使是正品,若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运输,其品质也难以保证,使用起来也有一定风险。

“国行”变“美版”?经营者被判退一赔三!【简要案情】

王先生通过某闲置物品交易平台咨询一款售价为6000元的手机,客服回复添加微信联系。王先生根据客服的回复添加了林某的微信,咨询后向林某转账支付了手机价款5900元,拟购买某品牌国行手机。在收到林某交付的手机后,王先生发现与其拟购买的手机型号虽然相同,但规格不同(美版单卡),生产日期等也与林某承诺的不同。林某辩称是发错了手机,但在王先生多次提出退货退款或者补差价换货时,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王先生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林某之间的合同、退还手机款并要求林某赔偿三倍价款。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通过微信与林某沟通购买某品牌国行手机事宜,并支付了价款5900元,但林某交付的手机为美版手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故王先生请求解除与林某之间的合同、林某退还手机款,应予支持。林某利用微信发布手机等电子产品售卖信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系经营者,而王先生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向林某购买手机。林某作为经营者,明知向王先生交付的手机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手机版本不同而交付,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林某还应向王先生赔偿三倍价款。

【法官提醒】

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实践中,部分经营者以交易闲置物品为名开展经营行为,在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如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卖方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商品,则卖方应承担经营者责任。同时,因闲置物品的特殊性,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也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闲置物品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评估,还应与卖方提前沟通好能否退换货等事项。

偷梁换柱?警惕不当履约【简要案情】

李先生向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某品牌进口纯铜活水管路系统”,双方就此签订《购销合同》。然而,该公司向李先生交付安装的铜管品牌非合同约定品牌。此外,李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该铜管流出的水质含铜量超标,该公司对此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情况与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行为无关。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并赔偿三倍金额。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交付安装的铜管品牌非合同约定品牌,且案涉铜管约占合同总价的三分之一,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该公司应将已付货款48万余元返还李先生,李先生也应配合该公司拆除并退还案涉管路系统。李先生主张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的三倍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实践中,消费者通常基于对大品牌的信任而购买商品,但与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往往并非大品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对品牌进行甄别,警惕不当履约的商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线上沟通方便不如实地看货踏实【简要案情】

林女士向厦门某门窗店订购防盗门。双方仅通过微信沟通防盗门款式、颜色、价款等事宜,林女士未到商家处实地挑选,仅强调要同此前购买的一样,商家也仅简单告知会与之前购买的防盗门有色差。安装好后,林女士认为此次安装的防盗门的颜色和材质都与此前订购的出入较大,遂要求商家退款。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门窗店作为经营者,应比消费者更清楚商品情况,也负有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商品情况的义务,故厦门某门窗店在履行告知义务上确实存有瑕疵,导致最终交付的防盗门在颜色、工艺上存在差异,不符合约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防盗门已经安装,若退货退款对双方而言都是扩大损失,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该门窗店承担减少价款1000元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家装商品琳琅满目、包罗万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负有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具体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亦应仔细核实,若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对双方而言都将扩大损失。

承诺“假一赔十”就当“假一赔十”【基本案情】

章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化妆品网店购买了两瓶护肤品,商家在产品链接中承诺“假一赔十”。在收到并使用护肤品后,章先生面部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章先生发现两瓶护肤品外包装中载明的生产企业并不存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属于其他企业。章先生认为其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店家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护肤品生产包装中体现的生产企业并不真实存在,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属于其他主体,该网店出售的案涉商品属于假冒商品,章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货款3171元。此外,该网店在商品详情页面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系销售者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促成交易而作出的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故该网店还应向章先生支付十倍赔偿款31710元。

【法官提醒】

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在消费者购买后,“假一赔十”成为双方合同的内容,在发生纠纷、符合赔偿情形时,商家应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向消费者进行赔付。消费者应保存好购买凭证等证据,便于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维权。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资质进行判断,也应与经营者就违约责任、退换货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窗户做错还拖延,退货退款且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周女士向某建材店定制家中阳台窗户,双方签订《销售确认单》,对工期、尺寸误差问题等做出约定。后周女士根据工作人员指示将承揽报酬分别支付给案外人某美容店和该建材店工作人员王某。9月,在安装窗户时周女士发现,因尺寸错误导致已安装的窗户最左侧距离墙壁有目测10厘米左右的空隙。为此,周女士多次与该建材店工作人员王某沟通要求修理重作,王某承诺若10月1日前无法做好则退款。直至10月15日,该建材店仍未完成重作安装。周女士要求该建材店拆除窗户并退还承揽报酬、赔偿损失遭到拒绝,遂将该建材店及其所在的某建材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向某建材店下单制作的窗户安装时发现尺寸误差,且误差已超过《销售确认单》约定的合理范围,经沟通后某建材店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安装重作的窗户,周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周女士要求某建材店拆除做错的窗户并承担相应费用、退还承揽报酬1581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双方未对违约金标准明确约定,对于周女士主张的违约金、房租损失等酌情支持5000元。此外,因周女士在交易时未使用商场盖章的统一的《定/销货单》,亦未经过商场的统一收银,商场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其要求商场对建材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大型建材商场购买装修建材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下单时注意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特殊要求要通过手写备注的方式明确约定,注意核对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身份;二是不要随意向合同相对方以外的主体付款,对于要求扫码付款或向工作人员个人转账的要特别谨慎,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合同主体争议;三是注意大型商场中的消费提示,若消费者交易时未使用商场盖章的统一的《定/销货单》,未经商场统一收银,则无权要求商场承担责任。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受理消费争议7.5万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720万元

湖里某小吃店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河豚案【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竹坑路的某小吃店涉嫌经营河鲀活鱼,2023年7月11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鲜池内有疑似河鲀活鱼,并在收银台发现4张点菜单有“清蒸河豚”“河豚煲”“河豚汤”等菜品的销售记录。2023年7月12日,我局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海鲜池内的上述31只疑似河鲀动物的物种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历思司鉴所[2023]环鉴字第60号),鉴定分析认为:案涉31只疑似“河豚”动物所属物种为脊索动物门(Chordata)硬骨鱼纲(Osteichthyes)鲀形目(Tetraodontiformes)鲀科(Tetraodontidae)东方鲀属(Takifugu)双斑东方鲀(Takifugu bimaculatus)。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到水产批发市场购买10斤河鲀活鱼,进价共380元。当事人将上述河鲀饲养于店内海鲜池中,待客人点单后自行宰杀并制成菜品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4份使用河鲀制作的菜品,违法经营额232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河鲀活鱼进行销毁。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河鲀活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3年12月29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2元;2、罚款5000元。

【案例点评】

2016年9月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第十条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河鲀活鱼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在日常生活中,河鲀中毒事件常有发生,部分群众为满足口腹之欲不顾食品安全风险食用无资质餐饮店经营的河鲀活鱼,部分商家为了盈利非法销售河鲀活鱼,风险极高,一旦涉及食物中毒影响巨大且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疑似“河豚”动物进行物种鉴定,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坚决整改到位。该案查处后,我局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结合对辖区可合法经营河鲀的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等行动,通过媒体平台宣传食用活体河鲀制品的风险,引导群众重视河鲀活鱼食用风险,选择到有资质的餐饮店消费,并将违法经营河鲀活鱼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行政违法风险和刑事犯罪风险宣传到位,警示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冒险经营河鲀活鱼。

自贸区某旅游购物店红珊瑚退货维权案【案情简介】

2023年底,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外地游客投诉,反映来厦旅游时在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的一家红珊瑚馆购买红珊瑚饰品,在退货过程中引发争议,主要是在申请退货退款时商家收取pos机刷卡手续费及鉴定费。手续费以货值百分比的形式收取,在红珊瑚数千元乃至上万元的价格下,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消费者在该商家购买红珊瑚饰品时,商家要求通过pos机刷卡或扫码支付,支付过程会产生手续费,当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时,商家将产生的手续费以银行收取为由转移给消费者承担。同时,商品退回后商家以产品二次鉴定为由收取费用。该行为给游客带来较大的直接损失,给厦门旅游形象带来较为直接的负面影响。为维护厦门旅游城市形象,让来厦旅游的外地游客有更好的购物体验,执法人员成立专班对该红珊瑚馆的行为进行分析处置:1、第一时间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2、要求商家在商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快速处置,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并免除收取刷卡手续费和产品鉴定费。通过该案件处置为大量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收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尽职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起消费争议中,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仅提供pos机支付途径,在完成交易后,在商品符合退货条件的前提下,仍要收取pos机的手续费,同时以二次鉴定为由收取鉴定费。该行为造成消费者直接的财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损失。争议发生后,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湖里某摄影公司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合同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坂上社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单含有“定金、拍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转让及更改他用”等格式条款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询问了当事人,对其立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主营摄影服务,在经营活动中,作为要约成立,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含上述违规格式条款的合同单。截至案发,当事人与消费者共签订含有“定金、拍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转让及更改他用”等格式条款内容的《合同单》19份,涉案金额16684元,未发现违法所得。经营中当事人未建立营业账册。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修订相关协议条款,承诺对后续客户的服务承担退款、协商解决争议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点评】

近年来民营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亦呈现出泥沙俱下、良莠不齐的局面。部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长久来看不利于公平有序市场规范的形成。作为这一领域的典型案例,本案具有鲜明特征。

一是亮剑黑恶,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作为摄影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并签订预先拟定的含有“定金,拍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转让及更改他用”等格式条款的合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合同拟定方,漠视诚信原则,拟定不符合规范的“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正本清源之举。二是情理结合,执法兼顾力度温度。本案执法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于当事人能及时纠正,重新拟定格式合同,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已签订的其他违法合同,承诺对所有顾客依法履行退款义务,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情节的规定,在本案中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注重实效,积极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人心服口服。三是逢山开路,迎难介入“灰色地带”。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开始注重摄影摄像拍摄个人写真照这样的精神层面消费需求满足,客观上进一步拉动了摄影写真行业的增长,同时亦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遗留下各类问题。“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付款后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均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立即查处,彰显了执法为民、主动执法的理念,对未来转变执法人员行政理念,革新服务意识具有显著借鉴作用。

湖里某健身游泳馆无预警闭馆引发消费者群体性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起,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陆续接到近20位消费者投诉,称辖区内的某健身游泳馆即将闭馆,已充值金额无法使用,向商家要求退款遭到拒绝,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相应费用。本次投诉涉及金额共33040元,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现场该健身游泳馆负责人表示其店将于2024年1月11日至2月18日对经营场所进行翻新改造,并提供了装修合同及相关佐证材料。执法人员也及时联系了该经营场所房东,确认该商家已签订20年租赁合同未存在倒闭风险。执法人员要求该健身游泳馆做好相关解释工作,避免引起消费者误会,同时分批次组织现场调解。经调解6位消费者获得商家退款,共计10800元;12位消费者同意商家提出的延长38天服务时间,待开业后继续使用,两方均达成和解。事后,为缓解消费者的焦虑情绪,执法人员要求商家出具承诺书,实时更新店内装修情况,提升服务水平。较好的解决了本次群体性投诉事件,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

【案情点评】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反映的问题多集中在场所变更退款难、条款设置不合理、转让预付卡收费问题、店主易人续用难,甚至商家跑路等。目前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性行业,预付式消费虽然让消费者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便利,但这种先付款后消费的方式后期消费者便处于被动地位,一旦发生纠纷,消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承担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湖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一是办卡消费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商家,应详细了解经营者经营情况,优先选择规模大、经营状况好、诚信度高的商家;二是充值时金额不宜过大,避免办理大额度、服务期限过长或明显超出合理优惠范围的预付式消费,并尽量在约定时间内消费完毕,避免因小失大;三是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可以要求与商家签订合同,在合同内标明相关退费事项。

最后,房东作为出租方应注意审核承租商家的真实信息,在发现承租商家出现严重拖欠租金、水电费等情况后可以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提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主动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守法合规经营。

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来维权呢?

跟头条君一起往下看吧!

1、 “12315”投诉平台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想必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维权平台了,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统一开通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也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第一选择。

除了电话投诉外,“12315”投诉渠道还包含网页版平台投诉、微信小程序投诉。

网址:https://www.12315.cn/

小程序:12315小程序

12315服务范围:

(一)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

(二)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四)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受理的举报。

2、 中国法律服务网平台

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建设的综合性免费法律服务网站,也可拨打12348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了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拨打电话咨询或者网上留言咨询。

网址:

http://www.12348.gov.cn/#/homepage

小程序:中国法律服务网小程序

中国法律服务网提供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等多种服务。

同时各省份也有自己的官方法律服务网站,可以提供更本地化的法律咨询服务。

中国法律服务网也有小程序版,功能虽不如网页版齐全,但是也有留言咨询、即时咨询等功能,且开辟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非常方便。

3 、“12333”人社局热线

“12333”是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劳动者遇到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交保险等违法行为,可以先打此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如果能够帮助协商解决,那么劳动纠纷就不用非得去劳动仲裁了。

网址:https://www.12333.gov.cn/

小程序:12333小程序 

4、“12345”政府服务热线

“12345”是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受理政务事项的投诉热线,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你遇到的发生在当地的一切不合理问题,都可以打这个电话投诉。

12345服务热线一般用于:

1、对行政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办事流程和其他公共服务信息的咨询;

2、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以及意见和建议;

3、对行政职权范围内非紧急类管理、服务方面提出的求助;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行政效能方面的表扬。

5、“12338”妇女权益保护热线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还可打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6、“12305”快递投诉热线

随着互联网商业的发展,快递行业发展越来越快,行业乱象也随之增加。如果你的快递出现了问题,可以先向快递企业进行投诉,投诉结果不满意再拨打【省号+12305】电话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或国家邮政局进行投诉,或者上网向国家邮政局提交申诉。

7、“12381”工信部投诉热线

如果你使用的手机运营商出现了不合理或者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81工信部投诉电话投诉。

“12381”是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名义提供对外政务信息服务的公共服务电话平台,主要通过人工话务和部长信箱留言等方式受理并办理公众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工作提出的咨询、建议和投诉。

8、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

由于电话沟通的局限性,投诉当然也有不成功的可能,这个时候如果你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选择诉讼手段。

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在哪个省份就搜索“省份名+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即可进行网上立案,操作简单方便。

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希望大家都能勇于发声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里头条via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巴中政法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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