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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撑起一把“保护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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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前司法所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切实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调解现场

近日,殿前司法所快速调解成功一起未成年人打寒假工被拖欠工资的纠纷。2024年1月17日至2月5日,郑某入职厦门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并被派往湖里区某单位做保安工作。因郑某提前离职,以致被扣500元工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调解员介入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方同意向郑某支付250元。

事关未成年人兼职

这些法律条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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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不用签劳动合同,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因此寒、暑假工和用人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范畴,如果侵害到人身财产等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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