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证机构出具文书证明“已死亡”的老人,竟是案件的原告!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海沧区法院近日发布了一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近千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引发了一场亲人之间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障了老人继承权。
村委会出具“证明” 显示老人“已离世”
海沧区某村庄村民王先生于2019年离世,留下了两处房子。2020年,村子启动整村拆迁,这两处自建房可获得近千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属于王先生及其妻子古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因王先生去世,近500万元的补偿款属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随之而来。
古女士及其3名子女拿着村委会出具的《亲属情况证明》前去办理公证。这份证明显示:王先生父母不详,已先离世。实际上,王先生的母亲邱老太依然在世,已年逾九旬。
公证机构未进一步核实,便出具了《公证书》。之后,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发放,并由古女士领取。
起诉儿媳孙子孙女 老人分得儿子遗产
2021年,邱老太得知此事,协商不成,她将儿媳、孙子孙女起诉至海沧区法院,要求分得拆迁安置补偿款。案件审理时,古女士表示,丈夫生前有口头遗嘱,对财产进行了安排,他们是按照拆迁公司的要求办理公证,目的是履行丈夫的遗嘱。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机构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村委会情况说明出具《公证书》,与事实明显不符,内容无效;另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先生留有遗嘱,因此,其遗产应由邱老太、古女士和三名子女共五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最终,海沧区法院判决古女士应向邱老太支付近100万元。
【说法】
公民的出生和死亡
应由公安机关登记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死亡是民事权利消灭的前提。审判实践中,发现个别村委会超越其职能出具收养关系、婚姻关系、死亡等相关证明,公民的出生和死亡依法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基层组织应对出具证明材料进行规范。
(来源:厦门晚报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海法 漫画/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