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不及时办离职手续,企业也要赔钱
员工李某向台企E公司书面申请离职,E公司审核后同意,办离职手续时要求李某签一份《医疗争议处理承诺书》,李某拒绝,E公司未为李某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李某后与外地一家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因李某未能按要求完成执业变更,合同迟迟未生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E公司协助办理离职手续,含医保、社保转移及医师执业证书变更等手续,并赔偿无法正常就业期间的损失。仲裁裁决支持李某除赔偿就业损失之外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E公司未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退还李某医师执业证书、协助李某办理离职相关手续,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E公司未及时为李某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就业造成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E公司应当赔偿。
因此,E公司应赔偿李某无法正常就业的损失,按李某主张的与外地医院约定的工资标准每月20000元计算。
法官说法
不及时办离职手续应赔偿未就业损失
法官说,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专业证件转移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
案例4
拖欠停工留薪工资,企业要付经济补偿金
台企G公司电焊工段某,工作中左手拇指意外夹伤,厦门市人社局认定系工伤。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段某伤情未达等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段某复工后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以段某旷工为由,解除段某劳动合同。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G公司支付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3072元,驳回段某其他请求。段某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段某工伤期间即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G公司按月支付。G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段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法官说,职工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应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