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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7天无理由退货”竟反悔 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在厦审理判决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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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4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消费者和网店客服说好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但退货时商家却说“有划痕”并拒绝退货。为此,消费者告上法庭。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最终商家被判败诉。

  原来,消费者蔡先生于去年5月8日网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784元。收到货后,他对屏幕色彩质量不满意,客服表示可以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同年5月12日,蔡先生将电脑邮寄退还。

  两天后,网店收到退货。然而,这时网店工作人员却说“有严重划痕,影响二次销售”,拒绝签收也拒绝退款。

  蔡先生说,邮寄前曾让快递员验货,未发现划痕。因双方协商不成,蔡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将经营该网店的公司起诉至湖里区法院。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退还的电脑有破损,蔡先生在购买涉案商品七日内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被告商家退款,蔡先生则相应退还购买的电脑。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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