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漫画)错过诉讼时效,27万多元“飞了”;追偿权20多年不行使,到现在才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支持吗?昨日,导报记者从同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受理了多起因错过时效酿成“苦果”的案件。
据法官介绍,民法总则施行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为三年。近年来,有不少本来胜券在握的官司,却因原告自己错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说,权利人应当牢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其合法权益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案例1
错过诉讼时效,27万多元“飞了”
错过诉讼时效,27万多元“飞了”。近日,同安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错过诉讼时效酿成“苦果”的案件。
原来,本案原告是一家机械厂,2009年该厂向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售设备,当时双方约定总价139.6万元,交货后留5%作为质保金,开机后一年内付清。此后,原告依约交货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279200元。被告的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09年9月2日,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再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
为此,机械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进行催款。2019年8月,机械厂向被告发出载明付款日期、付款金额、尚欠金额等内容的《企业询证函》。催讨无果后,机械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久前,同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并约定“开机后一年内付清”,讼争设备于2009年11月开机使用。机械厂亦认为被告应在2011年1月1日前付款,而被告自2009年9月2日付款后一直未再付款。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那么,2013年1月1日应该是案涉欠款的诉讼时效。
原告未能证实其于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被告主张权利,自己也确认“催讨没有形成短信或者通话记录,时间长无法取得,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原告关于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机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
追偿权20多年不行使,现在还能追讨吗?
追偿权超过20年不行使,如今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查,这场官司源于20多年前的一起债务纠纷。早在1997年5月27日,某银行同安支行与同安一家建筑公司、杨某经同安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明确杨某所欠银行51900元及利息分5期偿还。当时,杨某也同意以其所有的地址在同安的一套房产承担保证责任;建筑公司同意对杨某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截至最后还款日期,杨某仍有部分欠款未还清。1997年11月7日,根据同安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建筑公司的存款36997.76元被划拨给收款单位。之后,建筑公司变更名称。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杨某和建筑公司应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法律义务。建筑公司于1997年向银行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36997.76元,履行了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可依法向杨某追偿。但是,因1997年距离提起诉讼之日已经超过20年,原告建筑公司诉请被告杨某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