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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条”千余次牟利近20万 摩的司机在厦获刑五年四个月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林彬彬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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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7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彬彬 通讯员 于鲁川 陈雅兰)一边拉客赚路费,一边顺带为多名卖淫女拉“业务”,摩的司机余某介绍卖淫共计1000余次,牟利至少19.5万余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余某面临的将是五年多的牢狱之灾。

卖淫女请他拉“业务”

  余某是一名外地来厦人员,因学历不高,又没有一技之长,遂购买一部二手摩托车,当起了摩的司机。在载客的过程中,他认识了不少卖淫女。

  去年年初某日,熟客卖淫女张某称自己和数名“姐妹”在翔安马巷附近从事“特殊服务”,让余某帮忙“介绍业务”。张某承诺,只要余某将客人带到指定地点成功交易,每次将有50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好处费”。余某心动不已。于是,他主动添加了张某的微信。

  2019年5月某天晚上,余某将有“特殊要求”的乘客林某载至指定地点。半小时后,他收到张某转账50元。

“拉皮条”千余次被判刑

  尝到甜头的余某渐渐放开手脚,“介绍业务量”也直线上升。从2019年5月至9月24日,余某先后为杨某某、张某等6名卖淫女介绍卖淫共计1000余次,获取至少19.5423万元“介绍费”的违法所得。

  2019年9月24日,余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12日,余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卖淫女杨某某等人分别被行政处罚。

  据了解,摩的司机余某“拉皮条”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余某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触犯了介绍卖淫罪。

  本案中,余某介绍卖淫共计1000余次,获取至少19.5423万元的“介绍费”违法所得,其行为属于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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