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刘哲姝
台海网6月5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小婷(化名)是厦门市某高校在校生,她与经纪公司签约成为练习生,有一次她咨询解约事宜,却被公司认定为单方面解约。公司提索赔。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诉求。目前案件仍在上诉期。
【公司】 按协议有权要求1000万,现只要她赔30万
经人介绍,2019年7月15日,小婷与厦门某经纪公司签订了《练习生独家孵化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协议约定,由经纪公司提供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指导服务,是独家排他性的娱乐演艺业包装服务及经纪管理合作。另外还约定,在经纪公司没有任何违约的状态下,小婷无条件提出解约,则应向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若该赔偿金还不足以弥补经纪公司的损失,保留追偿的权利。
经纪公司起诉称,2019年8月13日,小婷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解约。此后仅支付了舞蹈声乐培训费2500元。根据协议,公司有权要求小婷支付赔偿金1000万元,现按30万元计,请求法院判决小婷支付违约金。但经纪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30万元的损失。
【学生】 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我只是说“如果要解约”
而小婷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小婷从未向公司提出解约,当时是因为学习上的冲突,与公司协商解决的方法。根据小婷提交的课程表,每周6天的训练从上午8点开始,到晚上10点结束。而小婷还是一名在校生,学业将受到影响。
因双方各执一词,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8月13日当天,小婷在微信中说:“如果我要解约,我是说如果,最近一周的培训费等其他费用我是一定会交的……”而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回复:“如果你要解约,是需要补交包装服务费的,这点你也很清楚。”小婷回:“嗯嗯,所以说是如果。”
法院一审认为,练习生独家孵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小婷在聊天记录中只表达了“如果我要解约”的意思,并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经纪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够依据协议中“无条件解约”的情形来要求小婷支付赔偿金。法院一审驳回了经纪公司的诉求。
昨天,记者联系上小婷,她说,判决之后,公司向她发出通知,要求她回到公司,继续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