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结合我区实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疫情防控专项贷款等方式扩大信贷总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对2020年2-6月投放我区新增中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金额(含展期,下同)以及我区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实现增长的在厦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直属行),给予以下奖励:新增经营性贷款金额的,按净增经营性贷款金额的0.1%给予奖励(净增经营性贷款金额=2020年2-6月新增经营性贷款累计发生额-2019年2-6月新增经营性贷款累计发生额);同比2019年2-6月新增贷款户数的,按新增贷款户数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每家金融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三)加大融资担保扶持。 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做好融资担保服务保障工作,帮助2020年2-6月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尽快获得资金支持,对企业的融资需求,区担保公司免费提供1年期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的10倍(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可以合并使用担保额度)。对研发生产药品、疫苗及防护用品等及其配套的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的融资需求,区担保公司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简化审批,缩短审批流程,精简反担保方式,优先保障该类企业的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区担保公司)
(四)给予企业贷款贴息。 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的我区重点保障企业,区财政按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贴息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贴息。对我区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的,在获得市级贷款贴息后,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贴息。对未列入上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大产业中的重点企业,经集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认定后,对企业2020年2-6月新增或展期的经营性贷款(贷款期限一年期及以上),按对应期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0年1月20日LPR4.15%为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每家企业享受的各级财政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利息。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