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被誉为
“不穿法袍的法官”
依法享有
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
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网络图片)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司法价值与公信力
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
增进司法认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
现由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
(网络图片)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颁布后
思明区 首次 进行陪审员换届选任
选任名额
厦门市思明区2019年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 224名 ,其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 180名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 44名 。
选任条件
1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 具有思明区户籍或在思明区居住一年以上(由思明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但工作单位须在思明辖区内);
7.热爱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