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1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利萍 通讯员 卓燕真)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家长要求商家退款是否合理呢?
近日,一名年仅14岁的学生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着钱前往位于同安祥平街道阳翟社区的某电子通讯经营部购买一台价格为1100元的手机。家长发现孩子未经其同意购买手机,立即与所购经营部联系要求退货退款,经营部竟拒绝处理,认为不合理,该家长遂投诉至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
调解过程中,商家认为买手机是学生自愿行为,商店明码标价,无质量问题及欺诈行为,且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店家在出售手机时,必须审查购买者的身份和年龄,所以只要出钱买,无论老人小孩都会卖的。
据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据此,由于该起纠纷消费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最后,经过祥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组织的多次电话调解与现场调解,商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同意退款700元,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