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湖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湖里区文艺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厦湖府办〔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湖里区文化繁荣兴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精神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扶持奖励对象1在湖里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2
户籍在湖里区的个人或取得厦门居住证满3年以上且在湖里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公民。
条件
湖里区文艺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的申报主体必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涉及合作创作的,湖里区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
组织机构湖里区艺术指导评审委员会
湖里区文艺发展扶持奖励工作由湖里区艺术指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统筹、指导、评审、核拨,由区文体出版旅游局牵头设立评审委,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区文联、区财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具体实施。评审办法另行制定。评审办设在区文体出版旅游局,负责评审委日常工作。
扶持申报
符合《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条件的文艺作品,包括戏剧、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图书(含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等艺术门类,每年按照市委宣传部的工作部署,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出版旅游局组织我区的文艺作品参加申报。
优秀作品奖励
本办法所称优秀作品,是指由湖里区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获得以下奖项的文艺作品。
(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名单详见附件)的作品或个人;
(二)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含动画电影)和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含动画片)、电视纪录片。
(三)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四)获厦门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
(五)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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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奖金1:1配套奖励。
(二)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和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电视纪录片的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均参照《福建省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闽委宣联〔2015〕7号)执行。
(三)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福建省奖金1:1配套奖励。
(四)获厦门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厦门市奖金1:1配套奖励。
(五)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诗歌集、散文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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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湖里区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
(二)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票房收入证明、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相关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方案,提交评审委审定,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拨付奖励经费。
附则
☞ 对于从湖里区辖区之外购买,但对湖里区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按照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 获得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以及个人,按照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 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奖项两项以上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就其最高奖项予以配套奖励。
☞ 本办法由湖里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和湖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来源:湖里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