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11月7日上午,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杨老板因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6岁的杨某是重庆人,原来在漳州从事电镀工作,到厦门后发现五金电镀有市场,便开始计划经营一家小作坊,自己当老板。2015年杨某看中了海沧东孚油库边上的一间厂房,便雇了几个工人,正式投入生产,主要的工作是为螺丝镀镍。
前年年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执法人员对杨某的电镀作坊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杨某的电镀作坊是无证经营。厂房内没有设置污水处置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到附近的水沟里。执法人员对废水排放口等位置进行取样检测,发现样品中的检测结果为总镍8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160倍以上。
随后,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近日,潜逃的杨某在老家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