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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出台办法 群众遇7大类急难可获救助(2)

www.taihainet.com 2016-08-29 17:31 来源: 台海网

遇到以下7大类急难可获救助

  《办法》中指出,根据保基本、管抢救的原则,结合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救助。

  (一)因灾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救助,应急救助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300元至3000元。实行一事一审核,特殊情况下最高救助标准可至1万元。

  (二)因病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辖区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海沧区户籍的居民在本市以外发生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海沧区民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给予3000元以内的紧急医疗救助金。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按 照《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办法》(厦海政〔2016〕155号)规定,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的额度,给予救助。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辖区域内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式为协助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厦门市救助管理 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护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其中 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自然灾害救助。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受灾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海沧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紧急疏散、转移、 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转移安置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给予灾害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就读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者;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学生可以申请朝阳助学,助学标准为:

  1.在本市学校就读的本科及以上新生,每生每年资助5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本科及以上新生,每生每年资助6000元;

  2.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大专新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大专新生,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

  3.本市学校就读的高中(中专)新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中专新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

  4.符合计生奖励政策的子女,助学时增发助学金:就读本科及以上的奖励1000元,就读大专的奖励500元。

   (六)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对因重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突发因素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300元至 5000元,特殊情况下救助标准最高可达1万元。重大困难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审核,每户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七)住房救助。对因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由所在街道或区建设局承办住房救助,确保特困家庭人员不会流落街头。对 农村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五保”、“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救助方式包括安排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自然灾害避灾点或实施农村危房 改造等。

“救急难” 如何申请?

  《办法》中指出,“救急难”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的户主(当事人无法申请的,可以由村居代为申请)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 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各村(居)受理点负责受理。按照村居受理点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核,救助金额3000元以上需报区民政局备案的操作程序 组织实施。

  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急需救助而又不能提供申报材料的家庭或个人,由社会救助窗口先实施救助,后补办相关申报审核等材料。

   申请时需要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二)身患疾 病的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三) 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五)特 殊原因造成的困难,提供能证明相应困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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