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补贴
翔安区各级职业院校和市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翔安户籍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在半年内实现就业的,由区财政按2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奖励。
30—50周岁翔安户籍劳动者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凡取得证书的,由区财政按300元/人先期给予个人生活补贴。培训后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由区财政按厦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80%给予个人培训期间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含300元个人生活补贴。
30—50周岁翔安户籍劳动者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凡取得结业证书的,由区财政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费不超过600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全额补贴;超过600元的,先按600元标准给予补贴,再按超出部分的60%追加补贴,但一次性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元。
用工奖励
翔安辖区企业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由区财政按2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每新增招聘1名“4050”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区财政按4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每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在同一企业实际服务满3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3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满5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4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辖区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务工满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的,由区财政按100元/人标准给予专员奖励。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再给予加码奖励500元;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再加码奖励2400元;50人以上的,加码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