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6日 据东南早报讯 厦门鼓浪屿一套老别墅的房主计划出售别墅,在与买家准备过户之时竟然发现自己的别墅已经“嫁与他人”,价值上千万元的老别墅之前已经被转移过户,而且还被当做抵押物从银行借款几百万元。
奇怪的是,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在房主毫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价值上千万元的老别墅离奇‘易主’,整个过程竟持续多年。”昨日,该案件的知情人士苏先生透露说。
一份作废的房产交易合同
老别墅成主角
“追溯起这起老别墅离奇‘易主’案件,还得从近20年前的一份房产交易合同说起。”苏先生称。
陈先生于1941年购得位于厦门市鼓浪屿乌埭路34号、34号左两处不动产。厦门市政府于1994年1月和3月先后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4年3月,陈先生与香港公民郭某权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交易合同书》,约定将他在乌埭路的房产以港币200万元出售给郭某权。因郭某权未能履行合同付款,1996年5月,双方签订解除该次房地产交易的协议,并到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终止交易,房地产管理处随后进行登报声明。2004年陈先生去世,根据经公证的遗嘱,其太太陈女士是别墅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虽然合同书已作废,但1996年11月,福建省高院在审理厦门一家工程公司诉香港某公司、郭某权债务纠纷一案中,依厦门公司申请,裁定查封、冻结了别墅。幸好,业主陈先生于1997年3月提出异议。福建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权在该别墅已不再享有权益,解除了对别墅的查封和冻结。
一个外地的债务纠纷案
房子过户他人
2007年1月25日,有人到鼓浪屿告知陈家人“乌埭路老别墅”的权属人已变更。后来,房主经过查询才知道,河北一地方法院于2005年审理了孙某忠诉郭某权债务纠纷案。该法院依据孙某忠提供的、孙与郭某权签订的所谓郭某权欠孙某忠1335万元的协议书,在未通知“乌埭路老别墅”业主参加诉讼和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于当年8月18日作出判决:将陈先生名下郭某权购得的别墅所有权,过户给孙某忠抵顶欠款。
据称,2005年10月14日,河北的地方法院以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为由,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协助执行:将陈先生名下的“乌埭路老别墅”所有权过户到孙某忠名下,并解除查封,并且将之前的产权予以公告作废。
2005年10月25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将“乌埭路老别墅”的权属人变更登记为孙某忠。
“在整个‘乌埭路老别墅’的查封、审判、执行的过程中,河北的地方法院都未作出任何通知给陈先生或其太太,法院也没有对业主进行调查,也没有人申请业主出庭作证。”苏先生称,在此情况之下,法院称“经审理查明”陈先生在厦门鼓浪屿“乌埭路老别墅”,1994年交易给郭某权,郭已付清全部房款,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跨越两省要回千万元别墅
多出千万债务
无奈别墅离奇“易主”,从2007年年初起,陈太太及其代理人多方奔走,向河北的地方法院、河北省高院、思明区法院、厦门中院等机构申诉、控告、起诉,希望能撤销河北的地方法院此前的判决和执行。
2008年2月,河北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该案由河北的地方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到了2009年,河北的地方法院作出一份裁定书,撤销该院2005年作出的民事判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作出了一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乌埭路老别墅”转移登记给陈女士。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因为孙某忠在拿到相关产权之后,委托江某芳于2006年两次向厦门某银行借款共900万元,还向另一个人借款100万元,孙某忠都是以“乌埭路老别墅”作为抵押物。
2007年上述借款的还款期将至时,江某芳突然自杀了。
时至今日,贷款银行以及其他债主起诉要求清偿欠款,并将处置作为抵押物的“乌埭路老别墅”,这让陈女士心急如焚:这些借款以及几年时间所产生的利息,到底该由谁来偿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