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网约车司机为了多拿停运损失费,与汽车维修公司串通伪造虚假维修证明,没想“偷鸡不成蚀把米”。日前,同安法院开出多份罚单,不但网约车司机受罚,维修公司也被罚5万元。
经查,陈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未查明车后情况下倒车,与网约车司机梁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判定陈某全责。后梁某诉至同安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维修期间7天的停运损失。梁某提供了厦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梁某在庭审中多次陈述并明确其名下网约车,于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厦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法院依被告陈某申请,依法向相关部门调取该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及照片,发现该车辆在上述期间在厦门市范围内均有营运记录。
梁某查看该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及照片后,仍然陈述其并未使用该车辆进行营运。为此,法庭当庭指令其出示2023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30日营运接单平台,发现梁某在上述期间仍有接单记录。梁某辩称系利用其亲戚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同安法院认为,梁某、厦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出具虚假证据,干扰正常司法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遂作出判决:对梁某处以罚款4000元,对厦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
无独有偶,同安法院在审理邱某与何某、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也查明网约车司机邱某亦在庭审中对停运时长作了虚假陈述,依法对邱某处以罚款3000元。
法官提醒
提供虚假证据可能获刑
据统计,2022年以来,同安法院受理停运损失案件210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比 21.04%,同比增长87.2%,停运损失案件增长明显。同时,在停运损失案件中,停运时长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审理难点。一些人也因此动起了“歪脑筋”,在维修证明时长上做起了“手脚”,伪造证据进行“碰瓷”式诉讼,企图因此获利。
法官提醒,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