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借款,父母提供账户。这种情形,父母需要一起偿还债务吗?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
借款6000多万,只还了4000多万
谢某与杨某原本是同事,原告吴先生是他们的客户。谢某与杨某以理财名义向吴先生借款,并约定月利率2%。吴先生将借款打入杨某母亲账户。自2011年12月开始至2014年1月底,吴先生总共出借6000余万元。其中,很多借款转到了杨某母亲的账户。
后来,谢某和杨某偿还了486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200万元。后来,因小岳欠杨某与谢某钱,且金额超过谢某和杨某向吴先生的借款金额,因此三方协商要以小岳参与开发的房产项目抵偿给吴先生,用于替谢某与杨某还债,吴先生同意了。为此,三方签订了《借款还款确认书》,约定小岳将房产抵偿给吴先生用于还款。但该确认书并未实际履行。
无奈之下,吴先生将谢某与杨某、杨母及小岳告上法庭。
焦点
母亲提供账户,要共同还款吗?
原告吴先生起诉认为,杨母长期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谢某、杨某向他人的借款,再将借款以自己的名义出借或者对外投资,杨母实际参与谢某、杨某经营的事务中,并实际享有相应的债权及利益。因此,杨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杨母答辩称,她并非债务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她也没有任何向吴先生借款的意思表示,只是提供账户代儿子收款。因为自己与杨某是母子关系,提供银行账户代杨某收取相关款项并无不合理之处。除自己之外,还有邓某、王某等人提供账户代杨某、谢某收款。而吴先生也使用了他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借款。此类代收、代付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十分常见,不能以代收款的行为认定她为债务人。
杨母表示,吴先生主张她将案涉借款以自己的名义出借或对外投资的说法,完全是吴先生的主观猜测。
谢某、杨某也说,他们二人与吴先生借贷关系与杨母无关。除杨母以外,还有其他人也提供其银行账户代为收取或支付款项,包括杨母在内的这些人和他们与吴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无关。
判决
1200万元借款杨母要连带清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杨母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由杨某和谢某使用,代收巨额借款,其既无证据证明已将代为收取的借款返还给杨某和谢某或者已经进行其他结算,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外出借的巨额款项的来源。综合本案相关情况,吴先生有理由相信杨母参与杨某和谢某向吴先生的借款并从中受益,杨母等人的抗辩仅有其单方陈述缺乏证据佐证,不足以排除该合理怀疑。吴先生请求杨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
另外,小岳自愿签订《借款还款确认书》并向吴先生出具《确认函》,自愿加入杨某和谢某向吴先生所负的债务,为其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湖里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谢某、杨某偿还原告吴先生借款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杨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小岳对被告谢某、杨某借款本金120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海峡导报记者 朱海鑫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