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近年来,不少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家住7楼的厦门市民李先生多方奔走,终于说服了同栋楼的业主加装电梯,不料电梯施工正进行时,却遭到隔壁单元业主的极力反对,甚至为此闹上法庭。
近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这样一起由湖里法院审理的“难建的电梯”案。
起因 A栋业主加装电梯,却遭B栋业主反对
思明区某老旧小区相邻的住宅楼A栋和B栋,以李先生等11人为代表的A楼业主一致同意为A栋增设电梯,但B栋以叶先生等5人为代表的B栋业主极力反对。
李先生住七楼,由于没有电梯,孩子与老人上下楼十分不便。李先生发现同栋不少业主也有加装电梯的想法,经沟通A栋11位业主同意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的施工正有条不紊的进行,但却遭到了B栋业主的反对。
B栋叶先生表示,加装的电梯处于A、B两栋楼公用通道之中,影响了B栋业主的出行,并阻挡了消防通道。而且,规划部门出具的加建电梯审查意见函,让B栋楼业主无法理解——挖坑后的人行道路宽度只剩0.7米,不符合“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的国家标准。
2020年2月,B栋的叶先生、赖先生等5名业主向湖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厦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所作出的意见函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撤销意见函。
焦点 规划部门的加装电梯意见函,合不合法?
湖里法院立案后,因李先生等A栋的人与本案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叶先生等人称,厦门规划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不合法。该电梯拟安装于原告回家的必经之路,加建电梯之前通道宽约4.6米,但挖坑后只剩0.7米的通行宽度,小于国家标准,且严重危及了B栋楼的消防安全,阻碍了医疗救援、安全疏散等。
厦门规划局直属分局辩称,其出具涉案意见函的实体和程序均合法。按照相关图纸,预留通道远远大于原告所说的不到0.7米。
判决 规划意见函合法正确,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期间,湖里法院组织原告、被告、第三人来到现场勘察。技术人员向法官解释,出具的审查意见函主要考虑是否在原有红线内、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是否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等要点,并且根据规划图纸,完工后会留下足够的通行宽度。对于原告提出的通道变窄的问题,是因为施工未完成所以现场显得杂乱,在图纸上实际有1.2米到1.3米的宽度。
法官还了解到,这条道路可以供小车通过,但并不是消防通道,所以,原告所提出的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不成立。
此时,又出现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转折。A栋竟有3名低层业主给法院寄送了一份说明,称反对建设电梯,希望尽早填埋大坑。但是,3名业主态度的转变并不影响此次行政案件的审理。
法官在现场了解了各自的说法后,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分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认为其作出案涉规划意见函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加装电梯
即要“双三分之二”又要“双四分之三”
法官说,关于加装电梯主要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涉及到的主要是改建、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问题。《民法典》规定,首先是占专有面积的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二,然后业主人数要达到三分之二,这是“双三分之二”的出席表决。如果要通过决议,这里面需要“双四分之三”,即出席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和专有面积的四分之三同意。所以加装电梯的法律门槛是非常严格的,首先要满足“双三分之二”出席,如果要通过决议,还要满足“双四分之三”。这样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照顾了不同业主的需求和合理利益的诉求。
本案主要是适用原来《物权法》的规定,即“双三分之二”的规定,是符合当时的规定的。
法官认为,增设电梯是对目前城市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体现党和政府对市民居住权益的关心和保障,是一项民生工程。在增设电梯申办过程中,需要不同利益群体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