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主播与粉丝聊天互动,竟会违反保密义务?主播与公司,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演艺经纪合同,是不是格式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网络主播纠纷典型案例。导报记者选取其中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供主播和经纪公司借鉴。
近年来,伴随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兴起,“网红经济”如火如荼,头部主播的强大影响力和“吸金能力”,吸引了越来越多年轻人涉足网络直播领域,成为网络主播。然而与此相对的,是这个新兴行业的乱象丛生与良莠不齐,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纠纷也随之不断涌入法院。据统计,2021年以来,湖里法院受理涉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19件。
案例1 主播与粉丝聊天互动,竟会违反保密义务?
2021年5月,谢某与X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由X公司作为经纪公司,就谢某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约定。《艺人经纪合同》签订后,谢某于2021年6月至10月与其他主播以团播形式直播。2021年7月至9月,X公司向谢某累计支付收益218305.89元。合作过程中,X公司为提升谢某的知名度,向运营人员支付工资63086.54元,向包括谢某在内的团播团队投入平台虚拟货币价值5500元,投入设备、服装等款项16692元。
2021年10月14日,X公司与谢某签订《保密协议》,对保密信息、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2021年10月,谢某与粉丝即案外人员在直播平台互动聊天中,提及X公司其他主播与粉丝的互动、其他主播的业绩及部分工作、生活等情况。
X公司表示,谢某向粉丝披露X公司其他主播的个人隐私,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谢某承担当月报酬的 3倍作为违约金即169177.62元。
谢某则认为,主播本就是通过直播时的聊天互动与粉丝建立亲密关系,涉及个人情感、家庭等具有人身属性的约定也不属于《保密协议》的调整范畴,此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应担违约责任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与谢某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保密协议》已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义务等事项,谢某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行业特殊性,有关其他主播的个人情况及收益情况属于应保密范围,且双方已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谢某理应遵循诚信原则,严守合同约定。谢某与粉丝的对话内容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额的认定,谢某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明显过高,X公司也未能对谢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说明,故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等因素,最终酌定谢某应向X公司支付当月收益56392.54元作为违约金。
案例2 主播与公司是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21年12月2日,陈女士与S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接受S公司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协议》对双方的合作范围、签约费用、分成比例,及包括陈女士直播时长等在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之后,S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了10000元签约费,陈女士开始在指定平台直播。然而,2021年12月4日至21日期间,陈女士多次无故停播,且多次直播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最低直播时长,2021年12月22日后陈女士彻底停播。
S公司认为,陈女士无故停播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向S公司返还签约费、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陈女士则辩称,其与S公司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案例3 演艺经纪合同是不是格式合同?
2021年3月,胡某与H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H公司作为其演艺经纪人,全面负责其演艺事业,双方同意建立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胡某自2021年3月8日至9月27日,以昵称“vx”(ID:sxxxxxx)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并加入H公司在该平台的公会。在前述直播期间,H公司累计获得收益37563.63元;为推广胡某作为主播的热度,H公司共向胡某账号投入平台虚拟货币价值2364元。
2021年9月27日后,胡某停止以昵称“vx”在该平台的直播活动,并于2021年11月3日起使用小号在同一平台直播。
H公司认为,胡某未经公司同意,将原有账号停播,并私自注册小号,跳开H公司所在公会进行直播等演艺事业,违反了《演艺经纪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胡某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并依约注销为履行合作而新开设的自媒体账号等。
胡某则认为,案涉合同系H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绝大部分内容在规制胡某,H公司也未对相关条款进行特别提示或者说明;此外,2021年7月底,H公司通知胡某因公司运营不善,要解散清算,H公司丧失履约能力,构成违约,其系依据约定及法定解除情形解除合同终止合作,解除合同后的开播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擅自停止直播,主播应赔违约金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S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首先,《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合同目的系S公司与陈女士就开展网络主播演艺事业进行合作,而非建立劳动关系,在S公司工作人员与陈女士的多次微信聊天记录中,陈女士也认可双方为合作关系;同时,S公司并未限定陈女士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陈女士也不需要遵守S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陈女士的直播行为不属于代表S公司开展的职务行为,《合作协议》中的直播时长、特定平台直播、其他直播要求及直播收益支付等,均属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此外,陈女士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如社保缴交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用于证明其为S公司员工。
关于陈女士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陈女士擅自停止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综合酌定陈女士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6683元;同时,判决陈女士应返还S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签约费,及S公司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法院判决
合同合法有效违约应担相应责任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与胡某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胡某作为签约一方主体,理应对包括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与H公司及其他主播签订的合同在收益、合作期限方面亦有所区别,故对胡某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胡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H公司存在被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不符合《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的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不足以证明H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而胡某在合同有效期内开设小号进行直播,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综合酌定胡某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4415元。
此外,胡某ID为sxxxxxx的账号注册于2018年,并非为履行案涉合同而新开设的账号,H公司无权请求胡某注销该账号。H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故H公司请求胡某负担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