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翔法)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因受伤主张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此前,65周岁的老陈受彭某雇佣,为吴某自建房装修提供泥水小工服务,双方约定彭某按150元/天的标准向老陈支付工钱。不料,施工过程中,老陈在使用两轮斗车搬运砖块,途经临时铺设用于连接房屋室内和室外场地的木板坡路时,因其操作两轮斗车时重心不稳,导致斗车手柄翘起,右眼不慎被斗车手柄弹伤。
经鉴定,老陈因该起事故致右眼球脱臼,右眼视神经离断等多发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为此,老陈起诉要求彭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关于老陈的误工费,彭某提出,虽然老陈的误工期被评定为180天,但老陈已超过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社保金,平常额外收入来源主要以打临时工为主,实际社会活动中老陈是否达到鉴定机构鉴定的误工期180天都在误工,无法预测也无法排除不误工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老陈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是在为彭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由此可见,老陈受伤前仍在从事劳务活动,有独立的劳动收入来源,其劳动能力并未因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完全丧失,故其诉求误工费损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支持退休老人误工费
充分维护老年人权利
法官说,在部分涉老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会认为受害老年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或者误工费应有所减少。因此,请求法院对受害老年人的误工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本案通过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老年人的误工费,充分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为老年人灵活就业、老有所为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