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思法)为了起诉更“方便”,丁某用涂改液把证据改了改;为了追债,赖某等人故意制造银行流水……近日,思明法院对4个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据悉,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证据材料等作为“呈堂证供”。但是,有的当事人为了诉讼更“方便”,竟然动起了歪心思,涂改甚至伪造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法官提醒说,伪造证据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案例1
为了起诉“方便”,涂改管辖约定
男子吴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先后向丁某借款三次并出具三张借条,其中两张借条载明由集美法院管辖,一张借条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依法应由被告吴先生住所地思明法院管辖。
后来,吴先生未按时还款,丁某觉得向不同法院分别起诉太麻烦,为了省事,就用涂改液把三张借条上的管辖条款都遮盖住,并委托律师持涂改后的借条复印件,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在开庭前也发现了借条原件已经被丁某涂改,但并未告知法官,仍将涂改后的借条作为证据提交。
庭审中,法官核对借条原件时发现三张借条的管辖约定均被涂改,丁某亦承认。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丁某故意涂改借条,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知借条存在涂改,仍然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二人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并造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决定:对丁某罚款3万元,对律师罚款1万元。
案例2
为了追债,故意制造银行流水
此前,赖先生向何女士借款35万元,担保人孙先生称已代赖先生偿还了欠款,要求赖先生偿还代偿款35万元,并向思明法院提交了给何女士转账35万元的转账记录。然而,法院审理发现,何女士收到35万元转账后,又陆续向孙先生转回了27万元。这是什么操作?
随后,法官依法询问孙先生与何女士。二人承认,为了让赖先生尽快还钱,二人循环转账制造了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便于孙先生提起诉讼,但之后孙先生确已还款。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孙先生与何女士故意制造部分银行流水,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思明法院决定:对孙先生、何女士各罚款3万元。
法官说法:伪造证据或担刑责
法官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件难事,为了眼前一时的“方便”,伪造诉讼证据,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据实陈述、如实举证,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伪造、变造、毁灭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