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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非税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孙春燕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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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2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孙春燕 通讯员 徐然)昨日,导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了解到,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厦门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处长陈炯德表示,为了让划转后的非税收入实现缴费更加便利,税务部门积极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简化申报流程,采用电子税务局方式,由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审批、核定结果实时录入,实时通知缴费人申报,实时将缴纳信息供核定部门查询,集成审批信息形成缴费人通用申报表,缴费人一键确认即可完成申报,有效推进了信息互联互通,满足行业管理需要,让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

  转眼间,2020年来到了尾声。在过往一年里,税务政策发生很多变化,每一项都和老百姓的生活或工作息息相关。新年即将翻开新篇章,2021年将有一系列税务政策出现变化,各行业人员将在更人性化的政策中收获更多幸福感。

部分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购置税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自2021年1月1日起,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将免征车辆购置税。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广告费、宣传费可税前扣除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部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将简化

  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其中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有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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