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受疫情影响,2月份,各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一致,有的职工上班了,有的职工没上班。工资怎么发,成了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
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下发《2020年度二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就今年2月份怎么发工资给出了“官方参考答案”。
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不视为缺勤
根据《指引》,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系按照政府防疫要求延迟复工的时间,未上班不视为缺勤。
2月1日至2日为春节假期,未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可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工资的200%作为加班费。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未上班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要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对于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此次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的,应按以下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1.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2月10日前复工的企业职工远程办公也要支付工资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未复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2月3日到2月9日的工资计算具体如下:
1.职工未上班的:按照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合同工资如果与实际工资有差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在此期间企业安排或者职工要求带薪休假的天数,按正常工作工资发放。
2.职工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企业安排在此期间的休息日加班的,按休息日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因远程办公的办公时间和办公效率与正常上班有差别而重新约定工资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月10日以后复工的企业复工前的工资按合同约定支付
在2月10日之后至2月29日之前复工的,复工前的工资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支付。
如2月15日复工,则2月3日到2月9日、2月10日至2月14日的工资支付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复工以后职工正常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支付。
3月1日及以后复工的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发生活费
由于企业原因,2月份无法复工的,2月10日至2月29日,属于在2月份这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从3月1日起,企业仍未复工的,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企业安排职工新的劳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新标准执行;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60%=1080元/月)发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