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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过渡期政策即将执行 厦门市税务部门澄清两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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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9月1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属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纳税人从10月起就能提前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税红利。税务部门昨日提醒纳税人,2018年第四季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发放时间,避免适用错误减除费用标准与税率表。

  9月工资10月发,如何缴纳个税?

  ●误区:一种是认为本应于2018年9月发放的工资,如果延至10月再发放,那么10月份拿到的两笔工资可以分开作为两个月工资计算税款。

  ●税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是按月计征的,因此若将9月工资延迟到10月发放,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按照个税新法过渡期的减除费用和按月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月发的工资10月申报,如何缴纳个税?

  ●误区:另一种是认为只要是在2018年10月进行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能按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进行纳税。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10月份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若为9月份发放的,则不属于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仍适用3500元减除费用。

  提醒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个税新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的准备阶段,在此期间,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还不能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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