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版),列明了企业所得税69项优惠事项。目录列明了季度申报、年度申报都可享受的优惠事项有57项。以下12项只能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季报时不能享受。
台海网5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孙春燕 通讯员 曾碧惠 吴庭玮)厦门的企业家们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有“新办法”了。
昨日,导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所属2017年汇算清缴期起取消优惠备案。
“新办法”有哪些优惠?“新办法”有哪些新变化?本期每月新政讲你知,且听税务部门对“新办法”的详细解读。
两种事宜不属于优惠类事项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很多企业行为属于所得税优惠类事项,当然也有例外。
政策性搬迁属于所得税管理上的特殊事项,不属于所得税优惠类事项。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仍应按国税总局2012年40号公告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同时,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属于所得税管理上的特殊事项,不属于所得税优惠事项。国税总局此前已取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管理,改为纳税人申报管理。企业仍应按照国税总局2015年48号公告规定,履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及资料报送手续。
有些资料要准备好
“新办法”发布的同时,国税总局23号公告同时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目录中列明了每项优惠所需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可对照目录归集整理资料。
国税总局2015年97号公告还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年度申报时,需报送“研发支出”的辅助账、汇总表和归集表。从2017年汇算清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文件规定,无须报送这三类资料,其中的“研发支出”的辅助账、汇总表,改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无需填报,既不用报送也不用留存。
优惠资料由谁留存备查?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优惠资料由谁留存备查困扰了很多人。
对此,“新办法”明确,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主要涉及到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享受的一些地域性优惠),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将清单报送总机构。
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需不需备案的疑问,“新办法”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
比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