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孙春燕/文 通讯员 夏遂宣 黄柳君) 增值税税率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大大提高了,出口退(免)税手续进一步简化了……5月1日起,一大波利好企业的税收政策正式开始实施,本期“每月新政讲你知”,听税务部门详解新政细节。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500万元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根据规定,要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同时,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
而且,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当然,转登记纳税人并非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据介绍,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部分印花税减半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减半征收印花税。
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这意味着实际税率从0.5‰降低至0.25‰。
出口退(免)税手续再简化
本月起,出口退(免)税手续进一步简化,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具体来说,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此外,还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和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
同时,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对外贸企业来说,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以上所述货物、销售以上所述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对生产企业来说,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以上所述货物、销售以上所述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今年,厦门市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按照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个人购买特定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缴费当期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指连续6个月(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择一扣除。
参保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取得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税延型商业保险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购进农产品税率下调
本月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变化较大。
据悉,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同时,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
同时,为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税务总局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
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两档增值税税率下调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但是,如果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