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银监局发布公告,对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平安银行厦门分行、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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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厦银监罚决字〔2018〕14号文件显示,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胡兴安,因理财投资业务未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资金用于支付地价款和置换前期支付土地款的股东借款,贷款“三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罚款九十万元,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厦银监罚决字〔2018〕13号文件显示,交通银行厦门分行,法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张文,因违规发放土地融资;内部控制不足,未能防范假按揭、假征信、假评估等;“三查”不尽职,导致贷款被挪用;向四证不全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罚款一百五十万元,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厦银监罚决字〔2018〕12号文件显示,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王大军,因个人消费、经营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罚款三十五万元,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厦银监罚决字〔2018〕9号文件显示,平安银行厦门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王波,因部分个人非房贷类信贷资金用途把控不力、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罚款二十五万元。并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厦银监罚决字〔2018〕8号文件显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夏年炉,因部分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挪用并流入房地产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罚款二十五万元,并同时责令该分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来源:厦门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