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告》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
六,《公告》明确了执行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优化增值税、消费税办理程序
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为进一步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就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做出了相关通知(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包括: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二、优化纳税人信息采集环节。《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的部分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登记企业,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